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8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米罗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第三工业区宿舍5栋第二层北。
法定代表人:王学文。
被告:深圳市分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第三工业区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印刷大楼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石海洋。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米罗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逸楠(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