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07号原告: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胡才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领航照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陶海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山,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佩玲,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领航照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门市领航照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