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47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胡宇星、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飞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
法定代表人:张匡爱,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文强、欧阳坤鹏,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飞鸣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275元,退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