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10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薛城区达福源超市。
经营场所:枣庄市薛城区永兴路东首乾朝国际KTV东临。
经营者:宋秀华,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龙潭街*号院1-1-301。
被告:枣庄市薛城区华业壹分利超市。
投资人:单玉业,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枣庄市威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永兴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宋秀华,总经理。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明,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城区达福源超市、枣庄市薛城区华业壹分利超市、枣庄市威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