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141-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布莱迪门窗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蒋有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承孝,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代理人:吴礼军,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布莱迪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下称布莱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承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530242372.0、ZL201530405968.8、ZL201530405945.7、ZL201530242389.6)纠纷管辖权异议四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42-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四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初步证据显示,布莱迪公司作为本四案被告的住所地位于佛山市,为深圳市以外的行政区域,因此,布莱迪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布莱迪公司对本四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布莱迪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在层级上只相当于基层人民法院,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外观专利纠纷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四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佛山市,故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王承孝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四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布莱迪公司作为本四案被告的住所地在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四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四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布莱迪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布莱迪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