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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衡水市吉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中心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11民初87号
案件名称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衡水市吉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中心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衡水市吉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中心街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民初87号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青驼镇双桥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793925483M。

法定代表人:王胜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春光,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吉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中心街店,住所地:衡水市中心街569号“吉美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67710027J。

负责人:李建明,店长。

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铖公司)与被告衡水市吉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中心街店(以下简称:吉美超市中心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3月10日,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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