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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新密市刘寨镇如家时尚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435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新密市刘寨镇如家时尚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新密市刘寨镇如家时尚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35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刘寨镇如家时尚酒店。

经营者:蒋永伟,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高歌,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密市刘寨镇如家时尚酒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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