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泰安淑姿化妆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故城县郑口静静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11民初1号
案件名称泰安淑姿化妆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故城县郑口静静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泰安淑姿化妆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故城县郑口静静化妆品店,泰安淑姿化妆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故城县郑口静静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民初1号原告:泰安淑姿化妆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敏,总经理。

被告:故城县郑口静静化妆品店。

原告泰安淑姿化妆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故城县郑口静静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安淑姿化妆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淑姿化妆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淑姿化妆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泰安淑姿化妆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