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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凌万义与龚祝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民初16号
案件名称16凌万义与龚祝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凌万义,龚祝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初16号原告:凌万义,男,1956年12月21日生,,住澳门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祝华,女,1961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立,男,198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系龚祝华的儿子。

原告凌万义与被告龚祝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凌万义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万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凌万义撤诉。

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凌万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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