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2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简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流潮村水口村公园路6号的厂房。
法定代表人:熊帮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礼军,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布莱迪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凤池凤东(土名深水力)四期C座02号。
法定代表人:蒋有青。
原告佛山市南海简佳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佳铝业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布莱迪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莱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1××××.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简佳铝业公司诉称,2015年7月8日,原告简佳铝业公司通过申请外观设计名称“中空门配饰件(门魁24号)”,经授权公告获得专利号为ZL20153021××××.9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现原告发现,被告布莱迪公司擅自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门配饰件产品。
在被告处公证取得的门配饰件,其外观设计与原告的上述专利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较大的经济损失。
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153021××××.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剩余的侵权产品及特有模具;
2、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布莱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及被告所在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故本案应当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简佳铝业公司以布莱迪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本案中,被告布莱迪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被诉侵权行为地亦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但依据上述规定,本院对广东省内的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不再具有管辖权,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布莱迪公司提出的上述管辖权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布莱迪门窗配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布莱迪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