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4100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芍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传兰,经理。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芍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同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是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包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