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09号之一原告:汕头市锦兴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蔡贤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玛,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广州中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汕头市童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木河。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鑫乐塑胶玩具厂,经营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陈沛忠,男,汉族,1962年4月26日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允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汕头市锦兴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童心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鑫乐塑胶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汕头市锦兴塑胶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汕头市锦兴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锦兴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汕头市锦兴塑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