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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锦兴塑胶有限公司与汕头市童心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鑫乐塑胶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09号之一
案件名称汕头市锦兴塑胶有限公司与汕头市童心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鑫乐塑胶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锦兴塑胶有限公司,汕头市童心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鑫乐塑胶玩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09号之一原告:汕头市锦兴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蔡贤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玛,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广州中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汕头市童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木河。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鑫乐塑胶玩具厂,经营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陈沛忠,男,汉族,1962年4月26日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允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汕头市锦兴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童心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鑫乐塑胶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汕头市锦兴塑胶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汕头市锦兴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锦兴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汕头市锦兴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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