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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一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339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一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一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339号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一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

法定代表人:胡贤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念,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该公司员工。

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一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市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31032××××.3)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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