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185号罪犯谢明晓,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石狮市人,捕前经商。
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明晓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
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谢明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刑三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累计考核分2140分,获得表扬3个。
罪犯谢明晓于本院审理期间缴交罚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缴款票据及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谢明晓减刑的异议材料。
本院认为,罪犯谢明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谢明晓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