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6339号原告:南宁市百安居涂料店,住所地长湖路琅东一组,组织机构代码:L1552639-0。
经营者:谢金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京山。
被告:中华制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衙边工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22508X。
法定代表人:林舒。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利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
原告南宁市百安居涂料店与被告中华制漆(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华制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理由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经受理原告诉请保护的第8315066号“长颈鹿”商标撤销申请及宣��无效申请,而本案的审理必须以上述处理结果为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诉请保护的第8315066号注册商标是否合法有效是本案审理的依据,因此,本案必须等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第8315066号注册商标撤销申请及宣告无效申请的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