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初109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杨尘,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集区芦集镇会友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庙后市场,注册号:340406600034869。
经营者:李海凤,基本信息不详。
被告:安徽金迊驾囍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D。
法定代表人:王新,职务不详。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集区芦集镇会友超市、安徽金迊驾囍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志珍代理审判员 张玉蓉代理审判员 张钰媛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巫祖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