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剪刀石头布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花,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欣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锦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光,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剪刀石头布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剪刀石头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欣轩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轩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9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剪刀石头布公司上诉称:据被上诉人所称,剪刀石头布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XXX号,然而,剪刀石头布公司提供的照片打印件显示其实际营业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法人的住所地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案中,剪刀石头布公司的住所地应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综上,剪刀石头布公司请求本院对一审裁定依法予以撤销,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欣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欣轩公司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石头剪刀布公司提供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一处卖场的图片并不能证明该地址系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在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欣轩公司向石头剪刀布公司登记注册地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
本案中,石头剪刀布公司注册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故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石头剪刀布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凌宗亮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