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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济宁好客多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241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济宁好客多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济宁好客多商贸有限公司,永康市贵人杯业有限公司,浙江贵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241号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陈伟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好客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郝大勇,总经理。

被告:永康市贵人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谢仙平,总经理。

被告:浙江贵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应理晓,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好客多商贸有限公司、永康市贵人杯业有限公司、浙江贵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计5050元,由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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