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515号原告:李振图,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镇华,女,汉族,1953年8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李振图与被告许镇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83021××××.5、名称“电热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李振图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中的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同日,原告李振图以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振图在开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其民事处分权,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原告李振图申请撤回起诉亦属于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振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