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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未来立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4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未来立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未来立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2栋房22层。

法定代表人:陈卫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梅,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叶通,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深圳未来立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富华工业区第八栋第二层北、第三层、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未来立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钱 翠 华审判员 黄 瑜 瑜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淦(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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