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587号原告:沈阳广播电视台。
被告:沈阳翰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原告沈阳广播电视台与被告沈阳翰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2017年3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广播电视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沈阳广播电视台负担。
审 判 长 侯 杨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