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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彭君善与东莞市明创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526-528号
案件名称02彭君善与东莞市明创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君善,东莞市明创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526-528号原告:彭君善。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明创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江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益芬,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君善诉被告东莞市明创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本三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君善撤回对本三案的起诉。

本三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4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2700元予以退还原告。

。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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