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9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弥香茶庄,经营者卢祥玲,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1599号七里堡综合批发市场B1-04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弥香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