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857号原告:林继林,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湘,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艺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已注销)原告林继林与被告邢台艺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林继林以被告已经注销,将另案起诉为由,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继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林继林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