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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婕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甘0102民初262号
案件名称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婕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婕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102民初262号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鹏丽,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婕茹,女,199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代理人:邢煜,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婕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25元,退回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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