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102民初262号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鹏丽,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婕茹,女,199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代理人:邢煜,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婕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25元,退回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