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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京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四川西都交通配套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第18号
案件名称河北京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四川西都交通配套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京通玻璃钢有限公司,四川西都交通配套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第18号原告河北京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富强北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马胜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庆、田雨泽,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西都交通配套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利锁、黄志光,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京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西都交通配套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京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京通玻璃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京通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河北京通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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