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95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盛号饭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红桥区中嘉花园秀水苑**楼旁公建101、201。
法定代表人刘秋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全仲,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天盛号食品销售中心,住,住所天津市河**东兴园小区配建**楼**/div>投资人程钢。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盛号饭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盛号食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和知民初字第0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具备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