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11民初2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镇江市恺源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园超市二店,经营场所镇江市。
负责人:吕云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恺源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园超市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镇江市恺源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园超市二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镇江市恺源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园超市二店于2017年3月23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赔偿款8000元,该款项支付至下列账户(户名:崔杰,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京鼓楼支行,卡号:62×××79)三、如被告镇江市恺源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园超市二店未按上述期限给付,原告则有权按20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被告镇江市恺源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园超市二店负担。
上述款项由被告镇江市恺源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园超市二店于2017年3月23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至下列账户(户名:崔杰,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京鼓楼支行,卡号:62×××79)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