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民初1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内蒙古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博娟,内蒙古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城区新远航数码产品经销部.经营者:云润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城区新远航数码产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