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756号原告:杨晓瑞,女,195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焦作市众升商贸有限公司示范区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示范区南海路2811号腾云电商园1号楼五楼C504。
负责人:刘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晓瑞与被告焦作市众升商贸有限公司示范区分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杨晓瑞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晓瑞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瑞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杨晓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