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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彬与绵阳市涪城区渝宗燚老火锅店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7民初3号
案件名称石彬与绵阳市涪城区渝宗燚老火锅店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彬,绵阳市涪城区渝宗燚老火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初3号原告:石彬,男,生于1980年7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琼莲,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小华,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渝宗燚老火锅店,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负责人:伍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怀军,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石彬与绵阳市涪城区渝宗燚老火锅店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彬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3元,由石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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