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265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组织机构代码55138508-2。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伍素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耀盛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戌一路华洋工业园F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32644922-X。
法定代表人马宋滨。
被告马宋滨,男,汉族,1993年6月2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马钦鸿,男,汉族,1991年5月12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耀盛滨电子有限公司、马宋滨、马钦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耀盛滨电子有限公司、马宋滨、马钦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剩余3625元退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