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282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区易安超市,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进化街25号易安小区*号楼***室。
经营者:刘小亮。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平老奶奶公司)与被告朝阳区易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高平老奶奶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