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309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好客商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西二巷65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9。
经营者:钟建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好客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