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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恩琵熙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与黄伟涛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5民初7492号
案件名称北京恩琵熙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与黄伟涛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恩琵熙贸易有限公司,黄伟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7492号原告: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新兴路879号4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李素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北京道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宣佐,北京道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恩琵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路33号1098。

法定代表人:李素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北京道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宣佐,北京道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伟涛,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婵,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勤,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俊客公司)、原告北京恩琵熙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恩琵熙公司)与被告黄伟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

二原告诉称,俊客公司享有第8954893号注册商标“MLGB”和第8105256号注册商标“NPC”的专用权。

俊客公司将“MLGB”和“NPC”商标授权给恩琵熙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二原告发现黄伟涛在其淘宝网店上使用“MLGB”及“NPC”商标发布广告,并销售印有“MLGB”及“NPC”标志的服装服饰,二原告认为黄伟涛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同时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诉至法院。

被告黄伟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原告的住所地并非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黄伟涛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惠来县,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系涉嫌侵害商标专用权的侵权纠纷,因被控侵权行为系黄伟涛在淘宝网擅自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并销售印有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该行为系在信息网络平台上实施,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另,恩琵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依据被侵权人住所地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伟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提起管辖权异议一方如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上诉,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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