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990号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苏源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徐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迎,该公司员工。
被告: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曾子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明州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鄞州区姜山镇)。
法定代表人:沙纪良,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良,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州热电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由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