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5440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坤发(系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53号金凯商业城二楼129号铺个体经营者),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广州市金凯商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53号(仅限办公用途)(市场地址:中山三路53号二楼及3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坤发、广州市金凯商业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