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初8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品味酒水商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萌,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汶上县品味酒水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