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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佳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民终194号
案件名称重庆市佳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市佳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区白沙镇同心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终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佳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北路105厂后面红光三社。

法定代表人:谭家山,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津区白沙镇同心超市(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槽坊街居交通路*期工程1-1-A14。

经营者:周霞,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重庆市佳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津区白沙镇同心超市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因上诉人重庆市佳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佳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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