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初66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宏远工程机械经销处。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金宇汽配城****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宁信汽车经营处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