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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途乐公司(GOPRO、INC)与深圳市弘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孚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393-2号
案件名称高途乐公司(GOPRO、INC)与深圳市弘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孚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途乐公司,深圳市弘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孚恒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393-2号原告:高途乐公司(GOPRO,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法定代表人:伊夫•索尔特曼(EvaT.Saltman),该公司副总法律顾问及助理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晋南,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弘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威孚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利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益民,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途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弘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孚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07××××.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高途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途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途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高途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祝  建  军审 判 员 杨  馥  维代理审判员 邹    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延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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