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文宇电讯店、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民终1935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文宇电讯店、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文宇电讯店,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1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文宇电讯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经营者:彭文传,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文宇电讯店(以下简称高明文宇电讯店)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8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明文宇电讯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小米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高明文宇电讯店使用小米公司所指控的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几个产品(5个移动电源、1条数据线)是在不知是侵权产品的主观状态下作为店面展示所用,并非用于销售,也未获利。

(二)高明文宇电讯店正规经营手机零售及其配件销售,相关手机产品和配件都是从批发商处直接购买。

高明文宇电讯店对于从批发商处购买的产品是否是侵权产品的情况毫不知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高明区工商局已经查扣了侵权产品,之后高明文宇电讯店也未销售此类小米产品,故高明文宇电讯店已经停止销售,不再赔偿小米公司的损失。

(三)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小米公司的此案负责人与高明文宇电讯店达成一致意见,停止侵权后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小米公司后又反悔,起诉至法院,其主张的相关维权费用是自行扩大损失,不应予以支持。

(四)退一步讲,就算认定高明文宇电讯店经营的产品为侵犯小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也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明文宇电讯店是在没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从批发商处购买的产品,并不具备实质的侵权,甚至高明文宇电讯店本身也是受害者之一。

批发商销售侵权产品也构成对高明文宇电讯店的侵害,且被查扣的产品数量极少,属于小米公司的随机赠送产品,高明文宇电讯店也没有从中获利,也无大规模的批发和销售。

本案发生在高明区乡镇市场,区域范围小,相对的影响也是很小的。

小米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其相关的维权费用,且其维权费用也应在32件系列案中进行分摊。

综上,一审判决错误,应予以撤销。

小米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维持。

高明文宇电讯店作为销售者,对于其所销售的商品有审查的义务,不能以不知情免除责任。

高明文宇电讯店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高明文宇电讯店停止侵犯小米公司第12861490号“”商标专用权;

(二)判令高明文宇电讯店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小米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高明文宇电讯店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小米公司于2010年3月3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手机技术开发;

手机生产、手机服务;

销售通讯设备等。

2014年11月14日,小米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2861490号“”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手机后盖、蓝牙耳机、移动电源、手机保护套等,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3日。

2016年7月13日,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明文宇电讯店(经营者彭文传)位于佛山市高明区104、105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获并扣押了标有“”商标的移动电源5个、电源适配器1个(以下统称被控侵权商品)。

2016年8月10日,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彭文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责令其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对其处以没收侵权产品及罚款115元的处罚。

查处照片显示,被控侵权商品上均标有“”标识,经比对,小米公司认为“”标识与第12861490号“”注册商标相同,高明文宇电讯店则认为两者不相同也不近似。

小米公司称被控侵权商品为假冒小米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依据是,正品移动电源条码字体颜色为灰色、USB接口胶芯偏黄,正品电源适配器左上角有凹凸感的“XIAOMI”字样,被控侵权商品不符合上述特征。

小米公司主张20000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是结合小米公司商标知名度、高明文宇电讯店侵权时间、查扣产品的数量以及小米公司为维权投入的人力、物力等成本及合理开支等因素,由法院酌情确定。

高明文宇电讯店为个体户,成立于2014年10月27日,经营者彭文传,经营范围为零售手机及其配件、通讯业务代理。

一审法院认为,小米公司是第12861490号“”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移动电源与第1286149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移动电源为同一种商品,被控侵权商品电源适配器(即充电器)与第12861490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移动电源(实为兼具供电和充电功能的便携式充电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重叠或相同,为类似商品,且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均突出作为商标使用,与第12861490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可认定为商标相同。

因此,上述商品为侵害小米公司第128614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本案高明文宇电讯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高明文宇电讯店提出小米公司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高明文宇电讯店侵权及应提供鉴定报告的抗辩意见,因一审法院依小米公司申请依法向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证据材料已证实存在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小米公司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能力对标有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为其生产作出判断,本案中小米公司亦已说明被控侵权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鉴别依据,高明文宇电讯店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对高明文宇电讯店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高明文宇电讯店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小米公司据此主张高明文宇电讯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损失赔偿额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当事人对小米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高明文宇电讯店因侵权所获利益等均未举证证实,难以确定,故结合高明文宇电讯店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期间、后果以及小米公司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高明文宇电讯店赔偿小米公司损失6000元。

小米公司超出该数额的部分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高明文宇电讯店立即停止侵犯小米公司第128614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二、高明文宇电讯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小米公司损失6000元;

三、驳回小米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高明文宇电讯店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是高明文宇电讯店是否实施了侵害小米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是高明文宇电讯店所提出的合法来源的抗辩是否成立;

三是高明文宇电讯店是否应当赔偿小米公司的损失以及一审判决确定的高明文宇电讯店的赔偿数额是否正确。

关于高明文宇电讯店是否实施了侵害小米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与小米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被控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志与小米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小米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明文宇电讯店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查获并扣押了被控侵权商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高明文宇电讯店存在销售假冒小米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手机配件的行为,同时,结合高明文宇电讯店的经营范围仅为销售手机产品及其配件,即其并不具有生产被控侵权商品能力的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其存在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并无不当。

高明文宇电讯店上诉中还称其不知道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权商品,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但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故对其该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高明文宇电讯店所提出的合法来源的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高明文宇电讯店上诉称被控侵权商品是从批发商处所购买,但其在诉讼中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所提合法来源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高明文宇电讯店是否应当赔偿小米公司的损失以及一审判决确定的高明文宇电讯店的赔偿数额是否正确的问题。

因高明文宇电讯店的行为侵害了小米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小米公司有权要求高明文宇电讯店赔偿损失。

高明文宇电讯店以其已经停止销售,且未获利为由主张不予赔偿缺乏依据。

高明文宇电讯店称在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双方已经就高明文宇电讯店停止侵权后不再追究法律责任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小米公司与其存在该约定,小米公司因此而明确放弃要求高明文宇电讯店赔偿损失的权利,故高明文宇电讯店该主张缺乏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小米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高明文宇电讯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也无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供参考,故应根据高明文宇电讯店的侵权情节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首先,高明文宇电讯店在工商登记中已经明确其经营范围为销售手机及其配件,故其作为手机配件的销售者,对于其所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且也具有一定辨别能力,而小米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故高明文宇电讯店未尽相应的审查义务而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其过错明显;

其次,虽然在高明文宇电讯店查扣到的被控侵权商品数量不多,但商标侵权行为还会因对注册商标商誉造成损害而导致权利人市场份额的降低;

再者,一审法院所确定的该数额并不高,已经实际考虑了高明文宇电讯店的经营情况和维权开支的合理性;

因此,从本案侵权情节和各方面因素考量,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合理适当,应予以维持。

综上,高明文宇电讯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文宇电讯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