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13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山金信购物中心。
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望树村东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5MA09NHAA22。
经营者:田兴正。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山金信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