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2665号之二原告:金祚献,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玉麦户外用品厂。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上西陶村**排*号。
经营者:唐超,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陕西省平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祚献与被告义乌市玉麦户外用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祚献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祚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祚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