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499、50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北京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博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格科技园101栋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R。
法定代表人:林亮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嘉博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52××××.0,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
该“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针对现有自拍装置收纳、使用需要临时拆分、组装,不方便携带等缺陷,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使上述问题得到了有效地解决,一经上市便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量良好并逐步递增,但后来发现市场上有相同的产品在销售,导致原告的销售量下降,造成了经济损失。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经调查,被告在其阿里巴巴嘉博思官方旗舰店销售的“线控迷你自拍杆”与“远点拍三代自拍杆”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ZL201420522729.O完全相同,该商品由被告大量生产、销售,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深圳市嘉博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向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在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本两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境内,本两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而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特请求贵院将本两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两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两案被告深圳市嘉博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被控侵权行为地皆位于深圳市,在本院辖区之内。
因此,本院对本两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嘉博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深圳市嘉博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