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70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张宏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杨锦公路青草巷北19幢B18。
经营者:邓红章。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张宏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