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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台与宁波博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博通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350号
案件名称杨永台与宁波博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博通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永台,宁波博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博通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350号原告:杨永台,男,1950年8月10日出生,系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博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梅桥工业区兴科东路1号。

��定代表人:童增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姣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益丰,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博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兴科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童增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姣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益丰,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台与被告宁波博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博通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台于2017年4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永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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