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350号原告:杨永台,男,1950年8月10日出生,系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博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梅桥工业区兴科东路1号。
��定代表人:童增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姣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益丰,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博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兴科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童增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姣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益丰,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台与被告宁波博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博通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台于2017年4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永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