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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北区龙虎塘爱唯久装饰材料经营部、顾陈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411民初727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北区龙虎塘爱唯久装饰材料经营部、顾陈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区龙虎塘爱唯久装饰材料经营部;顾陈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11民初727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北区龙虎塘爱唯久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东路长贸中心3幢47号。

经营者:赵兵辉,男,汉族,1980年8月18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顾陈君,男,汉族,1979年7月4日生,住浙江省海盐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北区龙虎塘爱唯久装饰材料经营部、顾陈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

2017年4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顾陈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顾陈君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顾陈君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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