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180号之二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绮梦,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明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连香,总经理。
被告:陈媛媛,女,汉族,1984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杰公司)诉被告广州明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怡公司)、陈媛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作出(2016)粤73民初2180号民事裁定并已执行,冻结明怡公司银行存款37000元,当时佳杰公司以其银行存款11100元提供担保。
诉讼中,佳杰公司与明怡公司、陈媛媛达成调解协议。
现佳杰公司申请解除明怡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佳杰公司与明怡公司、陈媛媛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的纠纷已了结,佳杰公司申请解除明怡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支持,同时佳杰公司的担保财产一并解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广州明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00元的冻结。
案件财产保全费390元,由原告佳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