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93号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蕾,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迪恒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路北侧××大厦××区××。
法定代表人:梁文峰,执行(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率,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新迪恒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605679.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8.33元,减半收取2329.17元,由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多预缴的受理费2329.17元予以退还。